通告

序號

001 002 003 004 005 006 007 008 009 010 011 012 013 014 015 016 017 018 019 020
021 022 023 024 025 026 027 028 029 030 031 032 033 034 035 036 037 038 039 040
 

           ◆ <通告 第003號>◆

 

    水尾福德祠100/04/24

   信徒大會會議記錄如附件  

   會議記錄:

  壹.有關提案人:劉勝裕 連署人:江聰億、 江德龍、 賴月雲、 劉茂坤、 曾慶泉、 劉醇志

      所提之動議案, 經表決全員無異議通過修訂「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章程  」, 與增

      定「南田里水尾福德祠『廟務發展委員會』組織要點  」, 及「南田里水尾福德祠『顧

           問團』組織要點  」內容如下四附件:

 

附件一:

「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章程  」修正章程對照表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本祠設於台中縣豐原市南田里南田街

            113巷20弄60號旁。

第三條 本祠設於台中市豐原區南田里南田街

            113巷20弄60號旁。

 

依據原台中縣市合併升格為院轄市後之門牌整編規則及說明辦理.

第十條: 本祠設管理委員會為執行機構,置管理

             委員十三人,候補管理委員二人,由

             信徒大會就信徒中選任之。

第十條: 本祠設管理委員會為執行機構,置管理

            委員二十五人,候補管理委員八人,由

            信徒大會就信徒中選任之。

一.依據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之人民團體法第 17 條第二項及同條註列說明辦理.

第十一條  本祠設常務管理委員三人,由管理

                委員互選之。置主任委員一人,

                綜理日常事務,對外代表本祠,由

                管理委員就常務管理委員中選任之。

                主任委員應定期至本祠簽核公務

                (函) ,如因事未能執行職務時,應指

                定常務管理委員一人代理,如未指

                定時,得由常務管理委員互推(選)一

               人代理。

第十一條  本祠設常務管理委員八人,由管理

                委員互選之。置主任委員一人,

                綜理日常事務,對外代表本祠,由

                管理委員就常務管理委員中選任之。

                主任委員應定期至本祠簽核公務

                (函) ,如因事未能執行職務時,應指

                定常務管理委員一人代理,如未指

                定時,得由常務管理委員互推(選)一

                人代理。

一.依據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之人民團體法第 17 條

註列說明辦理.

第十二條:  本祠設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置監事三

                人,候補監事一人,由信徒大會就信

                徒中選任之。

第十二條:  本祠設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置監事八

                 人,候補監事二人,由信徒大會就信

                 徒中選任之。

一.依據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之人民團體法第 17 條第二項及同條註列說明辦理.

 

附件二:

「南田里水尾福德祠『廟務發展委員會』組織要點  」

條文

說明

 

依據<<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章程>>第19條第6款及第22條規定, 由信徒大會決議設置『廟務發展委員會』為特種委員會為內涵機構, 並訂定組織要點如下.

 

一.設置特種委員會為內涵機構名稱定為『廟務發展委員會』

二.『廟務發展委員會』設置委員若干名, 委員以下列方式產生, 並具有<<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章程>>第20條規定之職權.

一.由主任委員敦聘每年經擲盃輪值之正副爐主二人為不用繳費之必然『榮譽副主任委員』.

二.由主任委員敦聘南田里里長一人(或改制後隸屬轄管之里長)為不用繳費之必然『榮譽副主任委員』.

三.由主任委員敦聘水尾福德祠轄區之翁子學墅具聲望人仕(如鄰長) 一人為不用繳費之必然『榮譽副主任委員』.

四.由主任委員敦聘水尾福德祠顧問團之團長一人為需繳費之必然『副主任委員』.

五.由主任委員敦聘水尾福德祠顧問團之副團長一人為需繳費之必然『副主任委員』.

六.由主任委員敦聘水尾福德祠轄區之鄰長三人為不用繳費之必然『榮譽委員』.

七.『廟務發展委員會』之『委員』出缺時,由該委員來自之遞補人員續任之.

三.『廟務發展委員會』設置後納併入『管理委員會』一起執行<<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章程>>第20條規定之職權.

四.『廟務發展委員會』成員之任期與管理委員一致.首次設立『廟務發展委員會』時,或成員為新加入之成員時,其成員之任期終止日需與管理委員一致.

五.『廟務發展委員會』之成員除『榮譽』職稱外,每一任期除需繳交該委員來自之內涵機構會費外, 尚需再另繳交『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會費(目前為一任期新台幣三千元整) 予『管理委員會』,由『管理委員會』製據統籌記帳運用.

六.『廟務發展委員會』之應繳費成員,若未繳費時,不得行使其職權.

 
一.依據100/04/24南田里水尾福德祠信徒大會通過之決議執行.
 

 

附件三:

「南田里水尾福德祠『顧問團』組織要點  」

條文

說明

 

依據<<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章程>>第19條第6款及第22條規定, 由信徒大會決議設置『顧問團』為特種委員會為內涵機構, 並訂定組織要點如下.

 

一.設置特種委員會為內涵機構名稱定為『顧問團』

二.『顧問團』設置顧問若干名, 顧問以下列方式產生, 但不具有<<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章程>>第20條規定之職權.

一.由社會各界人仕隨時自由參加登記為顧問,顧問之不限設總人數.

二.『顧問團』之顧問選舉一人為顧問團之團長.

三.『顧問團』之顧問選舉一人為顧問團之副團長.

四.『顧問團』之團長出缺時,由副團長續任之.

五.『顧問團』之副團長出缺時,由該次選舉之續次高票者依續遞補任之.

三.『顧問團』成員之任期與管理委員一致.首次設立『顧問團』時,或顧問為任期中新加入之成員時,其顧問之任期終止日需與管理委員一致.

四.『顧問團』之顧問每一任期需繳『管理委員會』議定之費用(目前為一任期新台幣八千元整)予『管理委員會』,由『管理委員會』製據統籌記帳運用.

五.『顧問團』之成員,若未繳費時,不得行使其職權.

 

 
一.依據100/04/24南田里水尾福德祠信徒大會通過之決議執行.
 

 

附件四: 

『管理委員會』、      『監事委員會』、      『廟務發展委員會』  、『顧問團』選舉作業要點

條文

說明

依據100/04/24南田里水尾福德祠信徒大會,全員無異議通過, 往後之任何<<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相關人事選舉案時, 均優先採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 或其次以集會方式選舉者,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選舉, 並依100/04/24南田里水尾福德祠信徒大會授權,由管理委員會訂定頒行選舉作業要點如下:

 

一.選票格式採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7 條第一項之規定 『一、將全體被選舉人姓名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者。』, 而選票上之『侯選人號次』為信徒名冊登記先後順序之號次.

   

南田里水尾福德祠 中華過xx年xx月xx日

第 xx屆xxxx委員會選舉 xxx項目選票

2

1

侯選人號次

黃后土

張福德

侯選人姓名

女

男

侯選人姓別

66/09/01

76/01/14

侯選人出生日期

 

◎

單記法選戳

注意事項:

一. 依據100/04/24南田里水尾福德祠信徒大會,全員無異議通過, 往後之任何<<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相關人事選舉案時, 均優先採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

二.當選人如同時當選除『顧問團』顧問外之其它,並具有<<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章程>>第20條,或第21條規定之職權之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相關人事選舉時, 當選人應自行於開票日選擇其一項擔任之, 其騰出之名額由該次選舉中最高票之落選人接任之.

 

若當選人未於開票日選擇其一項擔任時,則其該最後一次選舉之當選資格應註銷, 其騰出之名額由後續最高票之落選人接任之.

 

三.本選舉作業要點未規定之事項, 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及人民團體法規定辦理

 

二.當選人如同時當選除『顧問團』顧問外之其它,並具有<<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章程>>第20條,或第21條規定之職權之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相關人事選舉時, 當選人應自行於開票日選擇其一項擔任之, 其騰出之名額由該次選舉中最高票之落選人接任之.

 

若當選人未於開票日選擇其一項擔任時,則該當選人之最後一次選舉之當選資格應即註銷, 其騰出之名額由該次選舉中最高票之落選人接任之.

 

三.本選舉作業要點未規定之事項, 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及人民團體法規定辦理.

 

 
一.  依據100/04/24南田里水尾福德祠信徒大會通過之決議授權執行.
二. (依據九十七年八月四日施行之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4條辦理.)
 

 

   貳.有關提案人:劉勝裕提案南田里水尾福德祠新加入信徒計賴月雲等四十一名之動議案,

      經表決全員無異議通內容如下『南田里水尾福德祠新加入信徒名冊』 (民國100年04月

      24日 由主任為員劉勝裕造報)附件:

     

        

 

 

 

  ~~ 主任委員劉勝裕於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4日

              信徒大會報告咨文內容 ~~

 

各位信徒大德;

 

大家早安!  今天各位在百忙之中, 前來參加水尾福德祠100年信徒大會, 本人代表管理委員會致上一百萬分之感謝, 謝謝!

 

水尾福德祠自96年01月14日成立管理委員會以來, 在本人領導下, 有非常突出之成績, 成功的推行各項政策與建設, 廟務興旺輝然, 目前已有七十萬左右之基金, 但是有鑑於往昔之大幅成長似已達瓶頸, 似有停頓人氣稍減欲振乏力現象, 故目前若欲再有更好之表現時, 可能需將組織擴大, 並推出更新更昭明之廟務行政, 故管理委員會於期盼水尾福德祠能於情理法兼顧, 與社區和諧前題下, 使廟務能更為興盛. 故綜合多位信徒與委員之意見, 整理歸納斗膽提出下列大幅度之建議事項, 以改造之心讓廟務運作更能制度化, 用公昭之法以避廟務管理為有心之輩掌握, 如此制度建立後, 則廟務管理當可開誠佈公、 穩健聚心、長治久安.

 

目前水尾福德祠所面臨的瓶頸問題為:

一.於法制信徒人數大量增加後, 若以目前之選舉管理委員方式,會造成少數領導多數,牽制影響廟務發展之嫌..

二.有些非法定信徒因沒空前來旁聽信徒大會之財務報告 故對本會之財務運作稍存猜疑, 而產生些許誤會..

三.輪值之爐主首事或許因不諳管委會操作模式, 故廟政認同不一致, 而產生無法聚集眾力現象..

四.廟務若欲大幅發展, 則需有充足之經費來源, 才能擴建與頻辦活動, 但目前廟務收入成長雖似已穩健, 但卻無法若昔大幅成長, 故唯趁納編升格為行政院轄台中市之際, 大幅擴大組織規模, 否則無法再以職缺名銜, 吸納更多社會賢達參與奉心獻力..

五.尚未成功的引導翁子學墅之住戶, 前來以水尾福德祠為土地公信仰參拜中心, 影響到水尾福德祠的廟務規模之擴展..

 

本人與管理委員會委員們, 都有發現這些問題, 而且急欲解決上列之五大問題, 但因水尾福德祠為一小廟, 鄰里資源有限, 欲成大庭本之不易, 故唯從制度面著手, 以法律為本, 論章行事, 於本次舉行之信徒大會機中, 呈請 貴大會通過擴編體制案, 自此管理委員會才當可開大步伐, 於本人領導下繼續奮力於廟務發展, 而諸位信徒大德亦當可留芳萬世..

 

因本次提案內容總計七項, 附上詳細提案單, 請 貴大會法制信徒採一次性之包裹表決方式,  將下列提案整批全數通過立即生效, 以便管委會順利於三個月內執行本會期之擴編增額選舉.

 

再次的感謝

諸位 信徒恩德!

                                        主任委員

                                            劉勝裕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4日

 

 

南田里水尾福德祠100/04/24信徒大會會議提案單提案時間:100年 04月24日    

 

案由:為加強推展廟務行政故需擴編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規摸.

提案人:劉勝裕

連署人:江聰億江德龍 賴月雲 劉茂坤 曾慶泉 劉醇志

說明: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自96年01月14日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來,於主任委員劉勝裕先生領導下,有很顯著之廟務成長,迄今已有七十餘萬元之基金,昔之台中縣、市今已合併為行政院轄之台中市,故為延攬更多賢達參與,並維持廟務興盛永續,故依據人民團體法,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及 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章程提出本動議,如蒙本次大會通過,當可助益廟務更加成長.

 

辦法:請採一次性之包裹表決方式將下列提案整批全數通過,並於通過後立即生效,並於三個月內執行本會期之擴編增額選舉.提案內容如下總計七項:

<<提案一.>>

請信徒大會將<<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章程>>第十條規定, 修正為:

 『 …….,置管理委員二十五人,候補管理委員八人,……』

(依據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之人民團體法第 17 條第二項及同條註列說明辦理.)

 

<<提案二.>>

請信徒大會將<<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章程>>第十二條規定, 修正為:

 『 …….,置監事八人,候補監事二人,……』

(依據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之人民團體法第 17 條第二項及同條註列說明辦理.)

 

<<提案三.>>

請依<<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章程>>第22條規定, 由信徒大會決議設置『廟務發展委員會』與『顧問團』為特種委員會為內涵機構.

 

<<提案四.>>

請依<<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章程>>第19條第6款規定, 由信徒大會決議授權設置特種委員會為內涵機構名稱定為『廟務發展委員會』, 並由主任委員敦請地方具聲望人士為『廟務發展委員會』委員九人,並具<<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章程>>第20條規定之職權.

 

<<提案五.>>

請依<<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章程>>第19條第6款及第22條規定, 由信徒大會決議設置『廟務發展委員會』為特種委員會為內涵機構, 並訂定組織要點如下.

一.設置特種委員會為內涵機構名稱定為『廟務發展委員會』

二.『廟務發展委員會』設置委員若干名, 委員以下列方式產生, 並具有<<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章程>>第20條規定之職權.

一.由主任委員敦聘每年經擲盃輪值之正副爐主二人為不用繳費之必然『榮譽副主任委員』.

二.由主任委員敦聘南田里里長一人(或改制後隸屬轄管之里長)為不用繳費之必然『榮譽副主任委員』.

三.由主任委員敦聘水尾福德祠轄區之翁子學墅具聲望人仕(如鄰長) 一人為不用繳費之必然『榮譽副主任委員』.

四.由主任委員敦聘水尾福德祠顧問團之團長一人為需繳費之必然『副主任委員』.

五.由主任委員敦聘水尾福德祠顧問團之副團長一人為需繳費之必然『副主任委員』.

六.由主任委員敦聘水尾福德祠轄區之鄰長三人為不用繳費之必然『榮譽委員』.

七.『廟務發展委員會』之『委員』出缺時,由該委員來自之遞補人員續任之.

三.『廟務發展委員會』設置後納併入『管理委員會』一起執行<<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章程>>第20條規定之職權.

四.『廟務發展委員會』成員之任期與管理委員一致.首次設立『廟務發展委員會』時,或成員為新加入之成員時,其成員之任期終止日需與管理委員一致.

五.『廟務發展委員會』之成員除『榮譽』職稱外,每一任期除需繳交該委員來自之內涵機構會費外, 尚需再另繳交『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會費 (目前為一任期新台幣三千元整) 予『管理委員會』,由『管理委員會』製據統籌記帳運用.

六.『廟務發展委員會』之應繳費成員,若未繳費時,不得行使其職權.

 

<<提案六.>>

請依<<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章程>>第19條第6款及第22條規定, 由信徒大會決議設置『顧問團』為特種委員會為內涵機構, 並訂定組織要點如下.

一.設置特種委員會為內涵機構名稱定為『顧問團』

二.『顧問團』設置顧問若干名, 顧問以下列方式產生, 但不具有<<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章程>>第20條規定之職權.

一.由社會各界人仕隨時自由參加登記為顧問,顧問之不限設總人數.

二.『顧問團』之顧問選舉一人為顧問團之團長.

三.『顧問團』之顧問選舉一人為顧問團之副團長.

四.『顧問團』之團長出缺時,由副團長續任之.

五.『顧問團』之副團長出缺時,由該次選舉之續次高票者依續遞補任之.

三.『顧問團』成員之任期與管理委員一致.首次設立『顧問團』時,或顧問為任期中新加入之成員時,其顧問之任期終止日需與管理委員一致.

四.『顧問團』之顧問每一任期需繳『管理委員會』議定之費用(目前為一任期新台幣八千元整)予『管理委員會』,由『管理委員會』製據統籌記帳運用.

五.『顧問團』之成員,若未繳費時,不得行使其職權.

 

<<提案七.>>

請於本次(100/04/24) 南田里水尾福德祠信徒大會後之任何<<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相關人事選舉案時, 均優先採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 或其次以集會方式選舉者,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選舉。

(依據九十七年八月四日施行之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4條辦理.)

 

附件一:

「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章程  」修正章程對照表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第三條 本祠設於台中縣豐原市南田里南田街

            113巷20弄60號旁。

第三條 本祠設於台中市豐原區南田里南田街

            113巷20弄60號旁。

 

依據原台中縣市合併升格為院轄市後之門牌整編規則及說明辦理.

第十條: 本祠設管理委員會為執行機構,置管理

             委員十三人,候補管理委員二人,由

             信徒大會就信徒中選任之。

第十條:: 本祠設管理委員會為執行機構,置管理

              委員二十五人,候補管理委員八人,由

               信徒大會就信徒中選任之。

一.依據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之人民團體法第 17 條第二項及同條註列說明辦理.

第十一條  本祠設常務管理委員三人,由管理委員互選之。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日常事務,對外代表本祠,由管理委員就常務管理委員中選任之。主任委員應定期至本祠簽核公務(函) ,如因事未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管理委員一人代理,如未指定時,得由常務管理委員互推(選)一人代理。

第十一條  本祠設常務管理委員八人,由管理委員互選之。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日常事務,對外代表本祠,由管理委員就常務管理委員中選任之。主任委員應定期至本祠簽核公務(函) ,如因事未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管理委員一人代理,如未指定時,得由常務管理委員互推(選)一人代理。

一.依據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之人民團體法第 17 條

註列說明辦理.
第十二條:  本祠設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置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信徒大會就信徒中選任之。 第十二條:  本祠設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置監事八人,候補監事二人,由信徒大會就信徒中選任之。

一.依據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之人民團體法第 17 條第二項及同條註列說明辦理.

 

附件二:

「南田里水尾福德祠『廟務發展委員會』組織要點  」草案

條文

說明

 

依據<<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章程>>第19條第6款及第22條規定, 由信徒大會決議設置『廟務發展委員會』為特種委員會為內涵機構, 並訂定組織要點如下.

 

一.設置特種委員會為內涵機構名稱定為『廟務發展委員會』

二.『廟務發展委員會』設置委員若干名, 委員以下列方式產生, 並具有<<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章程>>第20條規定之職權.

一.由主任委員敦聘每年經擲盃輪值之正副爐主二人為不用繳費之必然『榮譽副主任委員』.

二.由主任委員敦聘南田里里長一人(或改制後隸屬轄管之里長)為不用繳費之必然『榮譽副主任委員』.

三.由主任委員敦聘水尾福德祠轄區之翁子學墅具聲望人仕(如鄰長) 一人為不用繳費之必然『榮譽副主任委員』.

四.由主任委員敦聘水尾福德祠顧問團之團長一人為需繳費之必然『副主任委員』.

五.由主任委員敦聘水尾福德祠顧問團之副團長一人為需繳費之必然『副主任委員』.

六.由主任委員敦聘水尾福德祠轄區之鄰長三人為不用繳費之必然『榮譽委員』.

七.『廟務發展委員會』之『委員』出缺時,由該委員來自之遞補人員續任之.

三.『廟務發展委員會』設置後納併入『管理委員會』一起執行<<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章程>>第20條規定之職權.

四.『廟務發展委員會』成員之任期與管理委員一致.首次設立『廟務發展委員會』時,或成員為新加入之成員時,其成員之任期終止日需與管理委員一致.

五.『廟務發展委員會』之成員除『榮譽』職稱外,每一任期除需繳交該委員來自之內涵機構會費外, 尚需再另繳交『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會費(目前為一任期新台幣三千元整) 予『管理委員會』,由『管理委員會』製據統籌記帳運用.

六.『廟務發展委員會』之應繳費成員,若未繳費時,不得行使其職權.

 
一.需經100/04/24南田里水尾福德祠信徒大會通過之決議執行.
 

 

附件三:

「南田里水尾福德祠『顧問團』組織要點  」草案

條文

說明

 

依據<<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章程>>第19條第6款及第22條規定, 由信徒大會決議設置『顧問團』為特種委員會為內涵機構, 並訂定組織要點如下.

 

一.設置特種委員會為內涵機構名稱定為『顧問團』

二.『顧問團』設置顧問若干名, 顧問以下列方式產生, 但不具有<<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章程>>第20條規定之職權.

一.由社會各界人仕隨時自由參加登記為顧問,顧問之不限設總人數.

二.『顧問團』之顧問選舉一人為顧問團之團長.

三.『顧問團』之顧問選舉一人為顧問團之副團長.

四.『顧問團』之團長出缺時,由副團長續任之.

五.『顧問團』之副團長出缺時,由該次選舉之續次高票者依續遞補任之.

三.『顧問團』成員之任期與管理委員一致.首次設立『顧問團』時,或顧問為任期中新加入之成員時,其顧問之任期終止日需與管理委員一致.

四.『顧問團』之顧問每一任期需繳『管理委員會』議定之費用(目前為一任期新台幣八千元整)予『管理委員會』,由『管理委員會』製據統籌記帳運用.

五.『顧問團』之成員,若未繳費時,不得行使其職權.

 

 
一.需經100/04/24南田里水尾福德祠信徒大會通過之決議執行.
 

  

附件四:

『管理委員會』、      『監事委員會』、      『廟務發展委員會』  、『顧問團』選舉作業要點草案

條文

說明

依據100/04/24南田里水尾福德祠信徒大會,全員無異議通過, 往後之任何<<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相關人事選舉案時, 均優先採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 或其次以集會方式選舉者,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選舉, 並依100/04/24南田里水尾福德祠信徒大會授權,由管理委員會訂定頒行選舉作業要點如下:

 

一.選票格式採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7 條第一項之規定 『一、將全體被選舉人姓名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者。』, 而選票上之『侯選人號次』為信徒名冊登記先後順序之號次.

   

南田里水尾福德祠 中華過xx年xx月xx日

第 xx屆xxxx委員會選舉 xxx項目選票

2

1

侯選人號次

黃后土

張福德

侯選人姓名

女

男

侯選人姓別

66/09/01

76/01/14

侯選人出生日期

 

◎

單記法選戳

注意事項:

一. 依據100/04/24南田里水尾福德祠信徒大會,全員無異議通過, 往後之任何<<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相關人事選舉案時, 均優先採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

二.當選人如同時當選除『顧問團』顧問外之其它,並具有<<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章程>>第20條,或第21條規定之職權之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相關人事選舉時, 當選人應自行於開票日選擇其一項擔任之, 其騰出之名額由該次選舉中最高票之落選人接任之.

 

若當選人未於開票日選擇其一項擔任時,則其該最後一次選舉之當選資格應註銷, 其騰出之名額由後續最高票之落選人接任之.

 

三.本選舉作業要點未規定之事項, 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及人民團體法規定辦理

 

二.當選人如同時當選除『顧問團』顧問外之其它,並具有<<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組織章程>>第20條,或第21條規定之職權之南田里水尾福德祠相關人事選舉時, 當選人應自行於開票日選擇其一項擔任之, 其騰出之名額由該次選舉中最高票之落選人接任之.

 

若當選人未於開票日選擇其一項擔任時,則該當選人之最後一次選舉之當選資格應即註銷, 其騰出之名額由該次選舉中最高票之落選人接任之.

 

三.本選舉作業要點未規定之事項, 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及人民團體法規定辦理.

 

 
二.  需經100/04/24南田里水尾福德祠信徒大會通過之決議授權執行.
二. (依據九十七年八月四日施行之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4條辦理.)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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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尾福德祠

主任委員 劉勝裕

值星爐主 洪萬福

 

              共同感謝您!